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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章 组织
第十二条 北京巨匠丹青书画院的最高决策机构是院务委员会,组成人员包括院长、常务副院长和秘书长、副秘书长。
第十三条 院委会行使下列职权:
1、批准书画院规划及工作计划。
2、决定书画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副院长等重要职位任免。
3、决定聘请书画院顾问、名誉院长及特聘书画家、鉴定专家等人员的评审聘任工作。
4、决策其他重大事项。